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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驻马店驿城区法官马伟凭荒谬想像及推理枉法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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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还钱    等级  

楼主 发表于  2017/6/12 22:00:29    编 辑   

                 好心给打工者无偿帮忙提供借宿结果帮得官司缠身

                       ----曝驻马店驿城区法官马伟凭荒谬想像及推理枉法判案

  两年前,冯国华出于好心,给打工农民苏干军无偿提供借宿的地方,没想到,苏干军中途被他人所杀,冯国华不但无辜遭遇牢狱之灾,还官司缠身,有可能损失巨额赔偿款。冯国华实在想不到,为什么好人没有好报?

  中华新闻通讯社讯【记者 郑克邦 冯丽 报道】冯国华,是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孙店村村民。家里平时种几亩地,农闲时收点粮食卖给其它人,中间赚点差价养家糊口。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冯国华扛不动粮食包了,就在农忙的时候找一两个人帮自己一起干,在确山县双河乡杨店村民朱仁海的介绍下,苏干军就被介绍到冯国华处干活。

  

  图:冯国华指认苏干军的死亡现场。

  冯国华告诉记者:“因为苏干军是信阳人离家远,工作完回家不方便,我出于好心,所以让其借宿在我家。他刚来的时候,在屋里给他准备的有床,但他嫌屋里粮食多有虫,气味不好闻,执意挪到屋的走廊下睡。2015年11月23日凌晨,我起来,看见有陌生人过来,就去追赶,结果没有追上,我返回一掀被子,看到苏干军人已经死了,人命关天,我就赶紧打110报警,结果公安机关却把我与我爱人都定为犯罪嫌疑人,送进了看守所,戴上脚镣手铐,受尽折磨,后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是杀人凶手,我们夫妻二人最终被‘取保候审’释放。”

  “‘屋漏偏逢连阴雨’,谁也想不到,死者苏干军的家人一纸诉状,竟然以苏干军给我看护粮食麻袋包受到凶手杀害身亡为由,把我起诉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他们30多万元。实际上,苏干军的工作就是装包、扛包、卸包,工作地点在我家临路边及我家房子西边的院子里或者到各村农民家里,他的工作就是计件结算,扛一包一元钱,卸一包一元钱,一天一结账,根本不存在晚上给我们看护院子,因为都是日间劳作,粮食也没有在我家院内存放,工作的时候是我与苏干军一起干的,他只是给我帮忙,所以我们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这些众多乡邻都可以给我作证。”冯国华非常气愤地如是说。

  冯国华认为:“一是苏干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己坚持把床挪到屋外,与我们无关,更无夜晚看护院子之说,公安局在案发后的询问笔录中有关于这一情况的证据,而且之前在我处干过活的人都可以证实没有看护院子这一项;二是苏干军真正死因为第三人所杀害,现案件公安局在进一步侦查中。”

  然而死者苏干军的家属却把冯国华夫妇二人告上法庭,2017年4月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016)豫1702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判决冯国华、刘苗苗夫妻二人赔偿死者家属331773.5元。冯国华的代理律师认为,驿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马伟仅凭主观想像及荒谬推理,在没有任何人证及书证的情况,就凭“应与二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其行为正常应理解应为……”等含糊、模棱两可等字眼,盲目枉法判决,这纯粹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

  一审判决认定:“死亡受害人苏干军生前在二被告处为二被告打包、装运粮食,应与二被告形成雇佣关系”。冯国华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完全是违背事实的错误认定。【1】冯国华在家中收粮食是小本买卖,每日收粮食数量有限,仅仅是根据收粮多少,临时有偿找人打包、装运粮食;【2】找人帮忙是采取计件付酬方式;【3】干完活付账走人;【4】夜间没有工作,冯国华家中没有休息房间,不负责吃住;【5】苏干军在当天的劳务已经完毕且已给付工钱;【6】受害人苏干军死亡是在非劳务期间;因此冯国华与死者苏干军所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苏干军本应回自己的住处休息(其它劳务工均已回家休息),却自愿在冯国华的走廊下休息,显然其死亡不应有冯国华承担。

  一审判决书还记载:“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显示:当日夜间为雨雪天气。温度为-2C,湿度为90%风向为北风,且二被告粮食收购点堆放有已收购的粮食和拖拉机等物品,在如此恶劣的天气下,死亡受害人苏干军不在屋内居住而居住在平房的走廊下,其行为正常应理解为二被告看管粮食和物品。苏干军在夜间为二被告看管粮食和物品的行为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纯系是歪曲事实的方式,而不是按照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1】冯国华家中不是旅店,没有收取任何人的住宿费用;【2】苏干军在冯国华处干活没有带任何被褥;【3】苏干军吃饭均在距离冯国华家不远的“王敏饭店”吃饭;【4】此次雨雪天气是偶然天气变化(可查看气象资料),不排除苏干军回住处不方便而偶然睡在冯国华家走廊下;【5】冯国华家养了几条狗何须苏干军看管粮食和物品?以上五点足以说明,一审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马伟在没有书证及人证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荒谬想像,就判决苏干军为冯国华家看管粮食和物品的推理显然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事实,被害人苏干军的死亡不是发生在雇佣活动中,而是在当天的劳务结束后的夜晚休息时间,这是本案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苏干军在休息时间被凶手害死在冯国华家的走廊下,不属于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范畴,冯国华显然依法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一位权威律师说,苏干军在当天结完工钱、劳务完毕之后的夜间被他人所杀,冯国华出于好心无偿给他提供借宿,死者家属理应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找到真凶,却要将赔偿责任归于好心人冯国华头上,这是很让人寒心的。

  最后,冯国华说:“对于苏干军的死亡,我们深表惋惜,但死者已逝,我们现在最应该做的就是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和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毕竟严惩凶手才是对死者最好的交代。请求二审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明察秋毫,依法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3287号荒谬的民事判决书,还我们一个公道!”

  

  目前此案二审阶段,于6月15日下午15时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长为李光明。此事究竟如何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此贴转载与中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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